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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子弹案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7-03-10

  摘要:本文案件被告人洪某某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洪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子弹,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洪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西山一村的旧屋内,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将制造出的部分毒品藏匿于其在该村的住宅和所经营的“伟发商场”内。2013年5月23日,公安人员抓获洪某某时,当场从其旧屋、住宅和“伟发商场”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860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共计45.51千克及化学品、制毒工具一批。同时,从洪某某住宅和“某某商场”内查获手枪3支、猎枪1支、制式手枪弹46发及其他子弹84发。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洪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子弹,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洪某某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洪某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洪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洪某某已于2015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以甲基苯丙胺为代表的合成毒品在我国滥用人数的不断增长,制造合成毒品犯罪呈加剧之势,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被告人洪某某伙同他人在自家旧屋内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达8000余克,其还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合成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治,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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