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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自用毒品的瘾君子被判刑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7-03-23

  摘要:吸毒行为不被定性为犯罪行为,但运输毒品,无论所运输的毒品最终由谁吸食,也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案情:2015年4月5日,被告人辛某某在朋友的介绍下,结识了一名名为“红”的朋友。在接触中了解到,“红”有毒品出售。辛某某想到自己很快便到海南打工,考虑到本地毒品价格比海南低,便萌生了向“红”购买毒品,带过海南自己吸食的念头。

  4月6日17时许,辛某某以4950元的价格向 “红”购得一包“麻 古”和一包冰毒。随后,辛某某返回家中,将所购买的毒品分装为小包和大包,并将大包毒品与其衣服一同装进一个红色塑料袋中。当日18时许,辛某某携带红色塑料袋(内装毒品)来到辛某乙家中,要求乘坐辛某乙的小车一同前往海南,并表示需将一些物品放在其车上。征得辛某乙同意后,辛某某将红色塑料袋放在辛某乙小车后挡风玻璃处的储物架上。

  4月7日9时许,辛某某在雷州市龙门镇的湛徐高速入口处搭乘辛某甲驾驶的小车,与辛某甲、辛某乙等人一同前往海口市。当日11时许,当辛某甲驾驶小车到达徐闻县海安镇海安新港码头时,辛某某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辛某某被扣押的物品共净重214.18克,均检验出毒品成分。

  判决结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毒品214.18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贩卖、运输毒品行为,破坏了我国的毒品管制秩序,应依法予以严惩。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所运输的毒品最终由谁吸食,也无论数量多少,只要贩卖、运输的对象是毒品,即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毒品属于麻醉性和精神性药物范畴,吸食毒品不仅会成瘾成癖,还可导致多种危害:于个人而言,则影响身心健康、破坏身体机理、形成精神依赖;于家庭而言,则容易造成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于社会而言,不仅对生产力的破坏,还容易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是社会治安的隐患。吸毒行为,虽然不被定性为犯罪行为,但是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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