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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利用微信贩毒 被判三年零六个月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未知时间:2017-03-29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一起湖南省湘乡市男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贩毒信息,微信收红包收取毒资案。

  案情简介: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与吸毒人员黄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后,先在他人处购得3克甲基苯丙胺,后到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枣社区双星安置区将其中的1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黄某以微信发红包的方式将毒资支付给李某。自2016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四次将甲基苯丙胺以每小包100元至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

  同年6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湘乡市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李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物0.36克。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物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据此,湘乡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温馨提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不仅危害个人,对家庭、社会都会产生非常大的危害。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相关知识:

  贩卖方式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6)赊销毒品的;(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贩卖毒品罪处罚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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