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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7-04-14

  摘要:走私毒品罪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走私制毒物品罪与走私毒品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罪对象只限于制毒物品,即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后罪对象则是一切毒品。

  2.区分走私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共犯的界限。对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根据刑法第3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走私毒品罪,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1、就同一种毒品而言,走私毒品的危害性要比贩卖毒品的危害性大,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需对贩卖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绝不能依照“举轻以明重”的所谓当然解释,认为其应对走私毒品罪也负责。

  2、根据刑法第155条的规定,如下间接走私毒品的行为,也应以走私毒品罪论处:(1)在国(边)境输入与输出毒品的;(2)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的;(3)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即,“第一手购买毒品”的,也应以走私毒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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