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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未成人吸毒如何判刑?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7-05-09

  摘要:引诱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诱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那么,引诱未成年人吸毒如何判刑?

  基本案情:

  1984年出生的被告人尹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出狱不久染上了毒品,后离异。为维持吸毒费用,其在2012年2月至10月间,利用引诱、容留等手段,先后对包某等10余名未成年女性进行管理,并组织上述人员卖淫40次,从中谋取非法利益。2012年暑假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尹某某在驾车送包某前往合肥市卖淫的路上,得知包某有例假以及为消除包某初次卖淫的紧张情绪等,引诱包某吸食了冰毒。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10余名未成年人卖淫40次,应认定情节严重;其引诱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卖淫罪、引诱他人吸毒罪。遂对其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罚金32000元。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因吸食毒品“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典型案例。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产生生理依赖与心理依赖,渐渐成为毒品的奴隶,他们生活的唯一目标就是设法获得毒品,为此失去工作、生活的兴趣与能力。为购买毒品耗尽正当收入后,绝大多数吸毒者往往人格丧失,道德沦落,继而从事盗窃、抢劫、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因而说“吸毒与犯罪如同一对孪生兄弟”。本案被告人尹某某染上毒品后离异,为维持吸毒费用又置道德、法律于不顾,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卖淫,并引诱下未成年女性吸食了冰毒,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毁了自己的家庭,更是毁了一批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心理的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不强,自我控制力弱,受到不良影响后易形成对毒品,特别是对新类型合成毒品的错误认知,从而吸毒乃至走上毒品犯罪道路。故引诱、容留未成年人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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