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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零包贩卖毒品获刑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7-05-12

  摘要:本文案例中被告人小林因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5日被告人小林(化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1年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1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7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小林在福建省**县**镇家中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共计0.7克其中,2014年11月12日27日,小林在家中两次向吸毒人员洪某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同月13日27日,小林在家中两次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同月25日26日27日,小林在家中三次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同月27日,公安人员在小林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客厅查获0.7克海洛因。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林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小林多次并向多人贩卖毒品,犯罪情节严重,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小林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10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影响,涉案毒品数量在10克以下的零包贩毒案件增长迅速,且此类案件在贩卖毒品案件乃至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均占有较高比例零包贩毒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直接导致毒品进入吸食消费领域,社会危害不容忽视因此,严厉打击零包贩毒犯罪,是有效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和毒品犯罪增长的重要手段本案中,被告人小林每次贩卖海洛因仅0.1克,共贩卖海洛因1.4克,虽然数量较少,但其多次并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犯罪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林坤武有三次犯罪前科,且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又贩卖毒品,主观恶性较深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的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从重判处刑罚,较好地贯彻了严厉打击末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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