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关欣毒辩!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020-62719652

139-2420-8938

您现在的位置是:关欣毒辩>毒品小知识>正文

一男子贩卖多种毒品获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未知时间:2017-06-13

  摘要:近日,巴东籍男子陈某木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案扣押的11袋病毒1.912克、5粒麻 古0.4 73克,予以没收。

  2016年7月至10月,陈某木驾驶轿车,按照事先约好的地点,在巴东县信陵镇先后给周某军五次贩卖冰毒1.4克、麻 古5粒,给陈某两次贩卖冰毒0.4克、麻 古2粒,给向某翔贩卖冰毒0.2克,麻 古1粒,给李某荟贩卖冰毒、麻 古3次。周某军、陈某、向某翔、李某荟在收到陈某木交付的冰毒、麻 古后,用现金或微信红包向陈某木支付冰毒和麻 古价款。2016年10月13日,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将陈某木抓获,扣押其随身携带的冰毒11袋、麻 古5粒和轿车、手机,经现场称重冰毒1.912克、麻 古0.473克。

  2016年10月14日,巴东县公安局对陈某木和周某军、李某荟、陈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冰毒阳性。2016年11月11日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物证检验报告显示,陈某木送检的随身携带的可疑白色晶体和可疑红色药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吸毒人员出售毒品,被抓获时随身携带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木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陈某木当庭自愿认罪,贩卖毒品时有吸食毒品情节,法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